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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简化农村宅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简化农村宅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实际工作中,用途变更为宅基地确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此类调查责任主体往往是基层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现场采样检测费用较高。根据实际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厅邀请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处室集中会商,确定了简化程序和评审流程。在梳理前期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结果、开展调研基础上,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简化调查情形。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申请变更为农村宅基地的,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第二部分进一步规范了评审流程,明确了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职责分工,限定了工作时限,提升了工作效率。第三部分提出要严防污染风险。施工过程中发现土壤污染的,应及时报备处理。

三、亮点工作

《通知》主要有三方面亮点工作。一是大幅降低调查成本。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报送县级生态环境分局。通过简化调查流程,无需现场采样检测,避免了地块过度调查,促使污染调查接近于“零成本”,极大减轻了基层负担。二是明确涉及部门职责分工。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收到《调查表》后应及时发送至同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核实地块四至范围。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县级上报的《调查表》组织评审。三是有效守好安全利用底线。利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土壤污染的,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兜住了地块安全利用的底线,防止污染地块用于农村房屋建设,保障农村群众“住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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